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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向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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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专利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专利无效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 现行调整专利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复议规程》)。

专利行政复议的主体,指提出专利行政复议申请的人以及被申请人。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将提出专利行政复议申请的人分成两类。第一类申请人是指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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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先行进行复议程序,因为复议程序简捷,不收取费用,且承办人员具有相应的专利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可以申请专利复议的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第(1)项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依照专利法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专利局的决定是否正确。对于第(2)、(3)项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出行政复议意见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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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于2012年7月18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6号公布。该《规程》分总则、行政复议范围和参加人、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期间与送达、附则6章35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4号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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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 现行调整专利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复议规程》)。

专利局的行政复议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分析: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针对涉及专利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此处所谓涉及专利事项,既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授予专利权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案件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除驳回授权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专利行政复议向谁提出?

1、专利行政复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有关专利的行政复议。

2、相对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要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比如,教育部主管的高等院校,在发放学位证时,当事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向主管该院校的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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